起 诉 书
被告人曾耀华,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5********,汉族,在职研究生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州市从化区**局**,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巷**栋**房,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小区**园**栋**房。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拘留;于2020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曾耀华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的犯罪事实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曾耀华在担任从化市**站**期间,利用其负责主持地方公路管理站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及影响力,为工程承包商包某某承接《G105线良口至吕田段绿化景观综合整治工程》、《S355线旺城路口至鳌头镇段绿化景观综合整治工程》、《X286线民乐人和段公路扩宽工程(1标)》、《城郊花卉大道大桥工程》的顺利中标及工程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包某某贿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曾耀华户籍资料、任职、履历材料;从化区交通局机构编制文件、从化市人民政府的通知、地方公路站法人证书、《G105线良口至吕田段绿化景观综合整治工程》的工程资料、《X286线民乐人和段公路扩宽工程(1标)》的工程资料、《S355线旺城路口至鳌头镇段绿化景观综合整治工程》的工程资料、《城郊花卉大道大桥工程》的工程资料、分包协议和施工合同等工程合同材料、中国银行支付业务收款名单;
2.证人证言:证人甄某某、曾某某、施某某、郑某甲、郑某乙、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耀华的供述与辩解;行贿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曾耀华在2007年12月至2012年11月担任从化市**局**站**期间,根据时任从化市**局**钟某某的授意,在从化市**局**李某甲的指使下,明知是虚假工程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签批虚构、虚大工程及相关支付凭证材料,帮助套取工程款存入私人账户,形成**站的“小金库”,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经审计,广州市从化区**站2005-2012年通过由财务人员以道班班长个人的名义到税务局开具工程的发票和一些施工队老板在挂靠公司开具的发票报销列支工程款,通过转帐、存入现金等方式存入个人帐户,形成“小金库”。其中,广州市从化区地**站在2007年至2012年通过包工头黄某甲、邓某某等人经手的多项工程项目造假,曾耀华在虚假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财务结算表、及相关费用核销单上违规签批,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8,226,819.43 元。“小金库”资金的日常使用根据领导需要,由李某甲安排。其中部分由李某甲直接将现金交钟某某,被钟某某贪污,其余部分资金用于单位人员各种补贴,部分资金用于餐费接待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曾耀华户籍资料、任职、履历材料;从化区**局机构编制文件、从化市**的通知、**站法人证书、从化市**局财务制度、从化区(市)**站工程合同、发票及银行流水。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黄某甲、邓某某、李某乙、 欧某某、禤某某、郑某某、廖某某、黄某乙、朱某某、潘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罗某某、李某丙、骆某某、沈某某、李某丁、沈某某、卢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耀华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钟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从化区**站2005年-2012年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耀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耀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明知没有实际施工的工程情况下,仍在虚假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财务结算表及相关费用核销单上违规签批,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滥用职权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滥用职权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该对被告人曾耀华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穗夷
附:
1.被告人曾耀华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
3.被告人曾耀华退回违法所得38万元,现暂存于广州市从化区监察委,请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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