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澄迈县**镇**路**局。2017年7月5日犯诈骗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查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7日; 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游戏网站发布出售游戏币的广告,诱骗游戏玩家进入王某甲(已判刑)经营的虚假交易平台网站注册并充值,从中分得诈骗所得款项2113元人民币(下同)。
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继续以上述手段实施诈骗,合计骗去游戏玩家的钱款39740元。具体如下:2月11日诈骗江苏淮安的丁某某1000元、3月3日诈骗江苏无锡的耿某某3180元、3月25日诈骗湖南岳阳的葛某某3172元、3月26日诈骗重庆的谭某某8464元、4月19日诈骗浙江杭州的唐某某 2580元、4月21日诈骗江苏昆山的朱某某的3100元、5月1日诈骗江苏南通的陈某某 5177元、5月4日诈骗北京昌平的曹某某5976元、6月26日诈骗辽宁喀左的张某某70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丁某某、耿某某、葛某某、谭某某、唐某某、朱某某、陈某某、曹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王某甲、肖某某、何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振权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光盘4张。
3.扣押的手机2台、手机卡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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