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2195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村**组**号,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8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楼出租屋,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范某某发生争执,后持菜刀切割被害人范某某颈部,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范某某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切割颈部,造成左颈总动脉、颈内静脉均完全离断,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晚上,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菜刀等物证;
2.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书证;
3.曹某某等十名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奕星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四册、光盘十四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扣押的财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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