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资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现住址:彭州市**镇**场**组**号。2011年因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以其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彭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光哥”(在逃)、“小高”(在逃),在彭州市天彭镇利安场10组24号杨伟家中生产制毒物品被民警现场挡获。民警在现场查获工具若干、26桶不明液体及1桶疑似草酸的液体、3袋白色粉末和1袋疑似烧碱的白色晶体。经现场称重,液体净重1580千克,白色粉末及晶体净重27kg。后经检验,从检材1号至8号,13号-17、19号、26、30号检材中均检出麻黄碱成分。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从现场标号1-1、1-2、1-3、1-4、1-5、5-1、5-2、5-3、5-4、5-5、5-7、8-1、8-6号黄褐色液体中,均检出含量不等麻黄碱成分;从现场标号2-1、2-2、2-3号白色粉末,均检出含量较高且不等的麻黄碱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液体669.15千克、白色晶体6.15千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制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坦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彭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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