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30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乡**村**组**号。2017年9月7日,曾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邵阳市双某某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26日,曾某某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12时许,民警在邵阳市大祥区**站**酒店对面的人行道上查获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湘******的小车,并当场从车内搜出白色块状海洛因疑似物净重116.1克、晶体状冰毒疑似物净重25.7克、22颗红色颗粒状麻古疑似物净重2.1克。经鉴定,海洛因疑似物中检测出双乙酰吗啡(海洛因)成分;冰毒疑似物、麻古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文书;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共计143.9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属于毒品再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玮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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