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一次(自2020年2月12日至3月11日);因案情复杂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2日至4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左右,被告人曾某某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站认识了被害人韦某某,两人相互添加了微信好友。2016年4月8日至10月7日,曾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虚构身份自称叫曾某甲并PS一张曾某甲的假身份证,骗称其是家族企业,母亲经营公司,自己经营了一家工作室,并伪造了其银行账户余额为2616721.40照片给韦某某看,骗取韦某某的信任。为了防止韦某某怀疑,曾某某还将一张捡来的银行卡寄给韦某某,谎称卡内有80万元。后曾某某以其微信、银行账户被冻结,需要支付货款、母亲患癌症需要救治、弟弟需要生活费、找关系解冻银行账户需要资金等为由,骗取韦某某先后多次打款到曾某某控制的曾某甲微信账户、曾某乙支付宝账户、付某乙62170030301********的建设银行账户、62170030301********的建设银行账户、62122619130********的工商银行账户上共计人民币2213416元。为了达到继续骗取韦某某信任的目的,曾某某还将一本伪造的房产证给韦某某。2017年韦某某意识到被骗后写下遗书自杀(未成功)。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到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长青派出所投案,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房产证、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遗书等书证、物证;2.证人付某甲、付某乙、曾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6.辨认笔录。

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霖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18册、光碟2张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