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身份证号码5226011991********,苗族,初中文化,系贵州省凯里市**局**站检测员,住贵州省凯里市*甲大道**号**华**栋**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乙大道**号**栋**单元)。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曾某某,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曾某某利用QQ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以低价充值王者荣耀游戏点券为由诱骗被害人付款,多次实施诈骗。被告人曾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共计骗得人民币96669.92 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0月21日至23日,被告人曾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84104元,后退还人民币250元。
二、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曾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221元。
三、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曾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4594.92元。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QQ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珊珊
代理检察员:杨中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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