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13183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4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犹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并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7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通过“陌陌”与被害人钟某某结识后,谎称单身未婚,假意欲与钟某某结婚,骗取钟某某的信任。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曾某某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以投资尾货生意为幌子,骗得钟某某人民币共计7万元。
被告人曾某某通过“陌陌”与被害人刘某某结识后,谎称单身,假意与刘某某谈恋爱并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世纪风情”小区共同生活。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9月期间,曾某某伙同徐某某以生活费、投资为幌子,骗得刘某某人民币共计66万元及戒指1枚(未估价)。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73万元及戒指1枚,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志慧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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