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镇**村**湾**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20年5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使用QQ通信软件(QQ号分别为:516******,昵称**料;381******,昵称**假意;1627******,昵称**大佬;285******,昵称走**生,**是少年)从多个QQ群内不特定对象处以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出售,经统计共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530481条。后曾某某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通信工具、微信向他人出售和提供,其中向唐某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76741条。
2019年6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通过QQ通信软件(号码分别为:3044******,昵称**(数据);309******,昵称**金融)与他人以交换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多个QQ群内的不特定对象处以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经统计唐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06048条,唐某某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号码为2860******;3044******;309******)、微信(账号wc20******,昵称**点)通信软件、potato通信软件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经统计共计33420条,获利人民币8850元。
被告人唐某某、曾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证;
2.户籍资料、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唐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磊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补充卷一册,光盘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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