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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祥云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曾祥云,男,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70********,汉族,文盲,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4年9月28日被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08年6月29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于2012年9月27日被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2020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祥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曾祥云行至江油市渝州路龙抬头电竞馆路段,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瓶车推至江油市太平镇祥和苑小区后大门处,用扳手、改刀等工具将龙头锁撬开,于次日将该车销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993元。

2020年5月3日6时许,被告人曾祥云行至绵阳市迎宾路综合市场非机动车停车处,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橘红色五羊牌电动三轮车车锁撬开,采用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车盗走,后将车骑至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一电瓶车维修店充电时,被盗三轮车被挡获。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祥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祥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祥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曾祥云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祥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修建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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