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王某某等人诈骗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曾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剑峰,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志杰,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宇,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王某某、曾宇、莫某某(另案处理)、肖某某(另案处理)、曾剑峰、李志杰、林某某(另案处理)、龚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2日、2019年12月2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19年12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3月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5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曾某、曾剑峰、王某某、李志杰、曾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曾某组织被告人曾剑峰、王某某、李志杰、曾宇、雷某某(在逃)、陈某某(在逃)购买电脑、手机等设备在桃江县桃花江镇竹业城其所租房屋内采取虚假平台投资的方式进行电信诈骗,其与上线朱某某(在逃)所在的电信诈骗平台约定五五分成,共计诈骗张某甲、许某某等9人人民币2520166元。其中,被告人曾某负责与朱某某所在的诈骗平台对接并结算分成,被告人曾剑峰、王某某、李志杰、曾宇、雷某某、陈某某负责在网络上用微信号加被害人微信好友并向其推荐用于实施诈骗的网络直播间,待被害人加入直播间后,通过在直播间诱骗受害人到诈骗平台所控制的虚假投资平台进行投资,控制并获取受害人的财物,通过上述方式诈骗张某甲123160元、许某某358020元、黄某某470770元、张某乙172320元、刘某某800280元、虞某某351000元、易某某10850元、张某丙61776元、方某某171990元。后因朱某某逃跑,被告人曾某、曾剑峰、王某某、李志杰、曾宇未能继续进行诈骗,其从朱某某手中分得现金60余万元,还有50万元分成尚未分到。被告人曾某分给被告人曾宇75500元、被告人王某某6万余元、被告人曾剑峰55000元、被告人李志杰68000元。

2019年1月至8月,被告人曾某组织被告人王某某、曾宇和莫某某在所租的桃江县桃花江镇**城**栋*单元***室购买手机和微信号、添加微信号准备采取相同的方式进行电信诈骗,于2019年8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曾宇和莫某某负责在网络上用微信号加被害人微信好友并向其推荐用于实施诈骗的网络直播间,待被害人加入直播间后,通过在直播间诱骗受害人到诈骗平台所控制的虚假投资平台进行投资。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8月19日自被告人曾某手中扣押作案手机98个、联想笔记本电脑3台,于2019年8月21日自被告人曾某手中扣押金斯盾U盘一个。经统计,现场查获的手机内的微信情况如下:共计加有好友14528人,创建有名称的微信群67个,群成员1895人,创建无名微信群58个,群成员1230人。2019年7月18日至8月16日,肖某某给被告人曾某开车并给被告人曾某、王某某、曾宇和莫某某做饭。

2019年2月至8月,被告人曾某与被告人曾剑峰通过约定六四分成,由被告人曾剑峰单独组织被告人李志杰和龚某某、林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一小学附近租房后换至桃江县桃花江镇**社区**巷***号民房准备采取相同的方式进行电信诈骗,于2019年8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其中,被告人李志杰和龚某某、林某某负责在网络上用微信号加被害人微信好友并向其推荐用于实施诈骗的网络直播间,待被害人加入直播间后,通过在直播间诱骗受害人到诈骗平台所控制的虚假投资平台进行投资。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8月21日自被告人曾剑峰手中扣押作案手机100个、联想笔记本电脑4台。经统计,现场查获的手机内的微信情况如下:共计加有好友4116人,创建微信群153个,群成员3087人。

被告人曾某、王某某、曾剑峰、李志杰、曾宇于2019年8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被害人许某某、虞某某、方某某、张某甲、张某丙、黄某某、刘某某、张某乙、易某某的陈述;3.同案人莫某某、林某某、龚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曾某、曾剑峰、王某某、李志杰、曾宇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曾剑峰、王某某、李志杰、曾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曾剑峰、王某某、李志杰、曾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曾剑峰、王某某、李志杰、曾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组织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七条。被告人曾剑峰、王某某、李志杰、曾宇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曾剑峰、王某某、李志杰、曾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曾某判处十二年以上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曾剑峰、王某某、李志杰、曾宇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供被告人曾某、曾剑峰、王某某、李志杰、曾宇犯罪所用的财物和被告人曾某、曾剑峰、王某某、李志杰、曾宇的违法所得,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益良

检察官助理:林天照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曾剑峰、王某某、李志杰、曾宇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一并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涉案财物一并移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