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925197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住岚皋县**镇**村**组。1990年5月因犯轮奸幼女罪及流氓罪,被岚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5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因犯强奸罪,被岚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岚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审查决定逮捕。现羁押在岚皋县看守所。
本案由岚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和被害人祝某某均住在本县**镇**村安置点。2019年4月份的一天傍晚(具体时间不详),曾某某见祝某某大门紧锁,便绕至祝某某房屋后,发现屋后厨房窗户未锁,便翻窗进入室内,在祝某某屋内一大木箱内发现一黑色钱包,后将包内一沓面值100元的现金共计1800元盗走。所盗现金用于日常花费。
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傍晚(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曾某某到邻居熊某某家中找烟抽,熊某某大门未锁,曾某某便开门进入室内,见熊某某未在家便出来关上大门。随后该曾在熊某某家周围转悠,见四周无人,便潜入熊某某家,将熊某某存放在客厅一木箱内的一整条云烟盗走。后该事被村主任冯某某发觉,在冯某某的追问下,曾某某如实承认盗窃熊某某家中香烟的事实,并在冯某某的见证下,向熊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现金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室盗窃,涉案金额1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毛婷婷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岚皋县看守所;换押证1份;
2案卷材料4册,光碟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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