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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盗窃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1〕Z49号

被告人曾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抢劫罪,于2012年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5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0月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曾某到巴中市巴州区******楼,见**室孟某某家防盗门钥匙在门上,便将钥匙拿走。几日后,曾某到孟某某住宅,用偷走的钥匙开锁入室,盗走黑色OPPO牌A5手机1部、购买价为9297元的铂Pt950钻石戒指两枚、购买价为3590元的黄金项链1条、购买价为1199元的铂金项链1条、U盘1个,苹果手机1部、ipad平板电脑1部。经价格认定,被盗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U盘价值人民币30元 。

2020年9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曾某到巴中市巴州区******广场******单元****号周某某的住宅,见房门未关,便入室行窃,被外出返回住宅的周某某、吴某某当场抓获并报警。民警从曾某裤包内搜查出所盗的一对耳环、一串钥匙、212元现金。上述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2020年9月14日,民警在被告人曾某的住宅搜出OPPO牌A5手机及U盘。侦查中,将上述物品发还给被害人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购买首饰的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吴某某、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曾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意见书、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英

2021年2月19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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