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曾某(绰号江毕毕),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2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妹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娄底市娄某某**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3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某某(绰号**哥),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娄底市娄某某**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3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甲、肖某某、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22日、2020年3月6日至4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27日、2020年2月23日至3月8日、5月4日至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0月13日期间,被告人曾某、周某甲、刘某甲、肖某某、颜某某伙同周某乙、谢某某、吴某某、周某丙(均已提起公诉)、刘某乙、刘某丙、曾某(均在逃)等人作为股东,交钱入股作为赌资,在娄底市娄某某**村**村**村等地坐庄,采取摇“骰子”比大小的方式开设赌场。每次邀集参赌人员二十余人至一百余人不等,赌资超过10万元,平均每场输赢5万元以上,共计组织赌博12次。其中,曾某、周某甲、刘某甲均参与12次;肖某某参与7次,颜某某参与3次。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9月5日,谢某某、吴某某、周某丙、周某乙等人事先约好了到**村周某丙家开设赌场,当天9时许,谢某某、吴某某等人依约召集赌场股东及参赌人员来到周某丙家,以“摇骰子”比大小赌博,至11时许散场。此次股东为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曾某及周某丙、吴某某、谢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曾某某、曾某、周某乙等人,赌资约4万元。
2、2018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曾某、肖某某与谢某某、吴某某、周某丙、周某乙、刘某乙、刘某丙、曾某某、曾某等人按事先约定到被告人周某丙家,邀集约四、五十人摆桌开赌,总股金约3万元,所有股东均是组织者。
3、2018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曾某、肖某某及谢某某、吴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周某乙、曾某某、曾某、李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等人为股东,按事先约好到**村周某丙家开赌。此次参赌的人数有五、六十人,本次股金大概2万元。
4、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曾某、周某甲、肖某某与谢某某、吴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曾某某、曾某、李某甲、周某丙、周某乙为股东,在**村周某丙家开赌,参赌人数有四、五十人,本次股金大概4万元。
5.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某甲、曾某、周某甲与谢某某、吴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曾某某、曾某、李某甲、周某丙、周某乙为股东,按约到周某丙家聚赌。此次参赌人数为三、四十人,股金约2万元。
6、2018年9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曾某、周某甲与谢某某、吴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曾某某、李某甲、周某丙、周某乙等人为股东,在**村周某丙家开赌。本次参赌人数有四、五十人,股金约4万元。
7、2018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曾某、肖某某、周某甲、肖某某与谢某某、吴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曾某某、曾某、李某甲等人为股东,由周某乙、周某丙父子二人提供场地开赌。此次参赌人员共有七、八十多人,股金约3万元,时长一整天。
8、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曾某、周某甲、颜某某与周某乙、周某丙、谢某某、吴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曾某某、曾某、李某甲等人为股东,在**办事处**村组织五、六十人赌博,此次股金约3万元。
9、2018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曾某、周某甲、肖某某、颜某某与谢某某、吴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刘某乙、刘某丙、曾某某、李某甲、曾某等十多人为股东,在**办事处**村成某某家组织100多人赌博。
10、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曾某、周某甲与周某乙、周某丙、谢某某、吴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曾某某、李某甲、曾某等人为股东,在**村刘某丁家的亭子里组织四、五十人赌博,此次股金约有4、5万元。
11、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甲、曾某、刘某甲与周某乙、周某丙、谢某某、吴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曾某某、李某甲等人为股东,在**村刘某丁家亭子里组织了四、五十人赌博,此次股金约4、5万元。
12、2018年10月12日,谢某某、周某丙、吴某某、周某乙等商议到娄底市娄某某**开设赌场,谢某某、吴某某及被告人刘某甲、曾某、周某甲、肖某某、颜某某等15个股东共凑股金3万元。次日7时许,周某丙、周某乙找到**办事处**村李某乙家做赌博场地,周某乙电话告知吴某某召集参赌人员,当日上午8时许,吴某某召集谢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刘某丙、周某甲、曾某、李某甲等15个股东带着五、六十人到宋家村李某乙家赌博。10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得知后赶到现场,要求周某甲等人退还之前所输的赌资,被拒后双方发生口角,陈某某遂将赌场搅散,曾某、周某甲、周某丙等人因此迁怒于陈某某,其后由曾某、周某甲等人将陈某某的一辆桂******黑色本田雅阁强行扣至涟源市**镇停放,想以此胁迫陈某某赔偿赌场损失,后因陈某某报案未得逞。次日晚,周某甲、曾某某、谢某某将小车送至西阳派出所。经鉴定,被扣押车辆价值3.8万元。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周某甲在**公寓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协助后抓获了被告人刘某甲,二人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肖某某、颜某某在同案人吴某某的带领下自动到西阳派出所投案,均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曾某在娄底**市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周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立功情节认定意见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戊、郭某某、周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周某甲、刘某甲、肖某某、颜某某及同案人谢某某、周某丙、吴某某、周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刘某甲、肖某某、颜某某对指控的开设赌场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周某甲、刘某甲、肖某某、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中曾某、周某甲、刘某甲情节严重;被告人曾某、周某甲还伙同他人强拿硬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曾某、周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肖某某、颜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刘某甲、肖某某、颜某某对开设赌场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曾某、周某甲、刘某甲、肖某某、颜某某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曾某、刘某甲具有坦白;被告人肖某某、颜某某具有自首;周某甲具有坦白、立功情节,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在开设赌场罪中判处被告人周某甲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颜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平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刘某甲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肖某某、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分别为1517389****、1821645****、15773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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