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坊*号。2009年1月19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4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4时26分,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某某**镇**银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缓刑,将前罪和本罪数罪并罚。。罚七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康志军
检察官助理:刘 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坊*号,联系电话1367981****;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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