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三部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曾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年12月1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采用乘坐汽车方式运输毒品,2019年9月14日,曾某乘坐云A****的出租车,从云南省昆明市至云南省会泽县,途经昆明**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后查获从其携带纸箱里的毒品海洛因净重1612.7克,平均含量为38.4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涉案财物移交登记表等;3.被告人曾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可疑毒品检验报告等;5.毒品称量记录、取样记录、扣押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学鹏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附光碟五张);
3、补充证据: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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