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曾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1月12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至19日临时羁押于云南省勐腊县看守所),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6月4日)。被告人曾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起,被告人曾某甲通过微信接受曾某乙、朱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并报给上线,待开奖后,再通过微信与投注者、上线进行结算。其共计非法经营“六合彩”10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至5月,曾某甲接受陈某某投注“六合彩”共3000余元;
2、2019年5月7日至6月11日,曾某甲接受曾某乙投注“六合彩”共70700元;
3、2019年5月和6月期间,曾某甲接受朱某某投注“六合彩”共2000余元;
4、2019年7月20日至2020年1月12日,曾某甲接受昵称为“山里人,贺军新”(微信号:wxid_782972829****)的微信账号使用者投注“六合彩”共21200元;
5、2019年8月31日至12月10日,曾某甲接受昵称为“钰(玉米)”(微信号:h52576****)的微信账号使用者投注“六合彩”共5700元;
6、2019年11月10日至28日,曾某甲接受昵称为“许乐华”(微信号:xulehua****)的微信账号使用者投注“六合彩”共1100元。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曾某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磨憨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办理入境手续时被检查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曾某甲、曾某乙被扣押的手机;2.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曾某乙、朱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物证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7.从曾某甲、曾某乙被扣押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曾某甲系主犯,具有坦白情节,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彩银
检察官助理:刘书剑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现被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蓝色华为手机一部(IMEI:86294304263****)、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IMEI:353328077515****)、蓝色小米手机一部(手机串号:86366704659****)、优盘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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