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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228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街**巷**号**;因违反国家规定,买卖毒害性物质等危险物质,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 2019年4月11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因买卖毒害性物质,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2019年11月6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甲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决定非法购进成品油零售获利,于2019年10月至11月间,利用改装油车,向同案人吴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成品汽油共计人民币94926.95元,后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附近、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五金厂附近等地非法零售贩卖给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等人,销售所得66168元。2019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在潮安区**镇**村青麻山脚一废弃厂房查获改装油车、汽油等物品。

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浮洋镇陇尾村吴厝青麻山旁,查获非法改装加油车粤U****8中铁罐装液体样品,依据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根据馏程结果,该样品属于车用汽油馏分;闪点(闭口)结果(<40.0℃),依据GB30000.7-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易燃液体》和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相关规定,判定该样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被告人曾某甲经通知,于2019年12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加油车、汽油等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曾某乙陈某甲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6.电子证据: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妍瑜      

2020年6月23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面包车1辆暂扣翔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手机1部、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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