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舒坚,湖南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8日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22日至6月24日、自2019年8月1日至8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5月8日至5月22日、2019年7月25日至8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甲先后成立并管理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市**艺术中心、湖南**投资担保公司等公司。2012年曾某甲退休后,将其名下的公司交给其子女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三人均另案处理)经营。2010年起,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在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承包工程、扩建“**”酒店、建设**基地等名义,承诺每月给予1.5分至3分不等的利息,向其亲戚、朋友进行融资,通过其亲戚、朋友口口相传,吸引他人放钱。2011年6月15日,曾某乙以其妻子贺某某(另案处理)的名义注册成立“娄底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以娄底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继续公开进行融资,贺某某(另案处理)、曾某甲等人积极参与,融资回来的钱交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纳统一保管,由曾某乙决策使用。
经司法鉴定,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曾某甲、贺某某等人共向281名社会不特定公众累计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29703300元,累计归还本金人民币42229292元,累计付现利息26515451元,截止2018年2月28日,尚未支付的集资本金95923020元(原始本金87474008元,其中已申报金额74776861元,未申报金额12697147元;息转本8449012元)。经统计,曾某甲共向18人集资,累计集资金额7069000元,未兑付本金5228745元。
2018年8月31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曾某甲到案,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了曾某甲 名下位于娄底市娄某某的房产三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平台相关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傅某某、曾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甲及同案人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曾某甲系从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扬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90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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