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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销售伪劣产品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7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建德**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浙江省建德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曾某甲发现网络零售平台上口罩的搜索量突然上升,并得知新冠肺炎疫情在一些地区呈扩散、蔓延势头,预判口罩的市场需求量巨大,遂直接或指使廖某某(另案处理)在建德**贸易有限公司的萌推网店“**家居专营店”和拼多多网店“**家居”上架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行售卖,宣传具有防病菌、防病毒功能。为满足迅速增长的订单需求,被告人曾某甲于同年1月23日至1月27日期间,在未核实产品产地、采购渠道、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廖某某在微信上联系下单,从朱某某处购买“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标称)和“钰诺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标称)共计三批次23万只左右。自同年1月25日陆续到货后,被告人曾某甲经验收发现口罩做工粗糙、厚度薄且透光,部分口罩无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号、医疗器械注册号、执行标准、厂家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仍然向客户发货,并于同年1月29日开始私自制作合格证并粘贴在口罩包装上,以应付客户有关质量问题的投诉。至同年1月31日为止,被告人曾某甲从朱某某处购得并已通过线上售出的口罩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7933.5元。

此外,2020年1月24日至2月12日期间,被告人曾某甲以具有防病毒功能的一次性口罩为宣传内容,向其微信好友曾某乙、潘某某、屈某某、祝某某、李某某等人或利用“**~库盒口罩采购群”等微信群销售上述口罩,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3030余元。

经抽样鉴定,被告人曾某甲所销售的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在27.8%至31.4%之间(技术要求:≥95%),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质量标准(YY/T0969-2013),属于不合格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被告人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测试报告、订单详情照片、口罩照片、口罩包装及合格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叶某甲、周某甲、周某乙、方某某、郭某某、祝某某、李某某、蓝某某、叶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俞某某、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提取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250963.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高 翔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预审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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