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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重婚案)_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乡**村**组,现住嘉某某**镇**街**巷**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蓝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9月27日,被告人曾某甲与蓝山县总市乡万山村民封某某,在蓝山县总市乡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曾某甲因与封某某感情不合离开封某某,但至今未同封某某办理离婚手续。在被告人曾某甲与封某某为法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0年11月18日,被告人曾某甲利用其曾用名曾某乙的身份信息与嘉某某珠泉镇(原城关镇)居民李某甲在嘉某某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2月9日曾某甲与李某甲在嘉某某民政局登记离婚,2011年9月19日曾某甲与李某甲在嘉某某民政局登记复婚,2017年3月29日曾某甲与李某甲在嘉某某民政局再次登记离婚。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曾某甲再次以曾用名曾某乙身份信息与嘉某某钟水乡杨梅村村民李某乙在嘉某某民政局登记结婚。

被告人曾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封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在婚姻续存期间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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