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住本县**镇**村**组。2016年4月27日,因赌博被峨边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2月2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同一罪名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甲邀请几位朋友到家中吃饭,期间已经喝醉酒在休息的被害人曾某乙被被告人曾某甲等人吵醒,后被害人曾某乙到厨房与被告人曾某甲朋友们喝酒时,便表现出不欢迎的态度。同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甲朋友们离开后,被害人曾某乙开始辱骂妻子任某某,后双方发生殴打,被告人曾某甲见状便上前劝阻,被害人曾某乙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帮着其母亲说话,便喊道“要死一起死”,并与被告人曾某甲往羊竹坝大桥方向走,当二人行至羊竹坝大桥桥头时,被害人曾某乙因醉酒站立不稳倒在公路中间,被告人曾某甲便将其拖至公路边,继续前行至羊竹坝大桥中间时,被害人曾某乙用手抓着被告人曾某甲的衣领翻过护栏欲跳河,被告人曾某甲一只手抓住被害人曾某乙的衣服,另一只手去掰被害人曾某乙的手时,被害人曾某乙不慎掉入大渡河中。被告人曾某甲十余分钟后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当晚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2019年4月4日,被害人曾某乙的尸体才在本县毛坪镇等分村大渡河内被发现。2019年4月19日,经乐山市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肋骨检出一男性STR分型,该男性与任某某是被告人曾某甲的生物学父、母亲。2019年5月30日,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被鉴定人曾某乙的死亡原因不排除生前入水溺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