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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赌博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2560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因赌博嫌疑,于2019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曾某甲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栋**的家中及龙华区**地铁站附近,利用自己的微信(微信号:z13****,昵称:旅游**)接受曾某乙、齐某某(已行政处罚)等十多名参赌人员“六合彩”投注,以买生肖、特码、三中三、1-49数字组合等方式进行对赌及结算。直至案发被告人曾某甲共接受约90期 “六合彩”投注,收取赌资约21万元人民币,获利1万多元。

2019年9月17日22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地铁站A出口附近将被告人曾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vivo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乙、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泽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u盘1个,光盘1张,司法鉴定意见书1本,补充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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