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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赌博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8********,汉族,群众,非××代表、政协委员,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村**号,现住**。2010年11月4日因犯赌博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2018年8月份,余某某余某某(已判决)邀集犯罪嫌疑人曾某甲、曾某乙(已判决)、同案何某某(在逃)在平江县**镇合伙开设赌场,余某某等人见严某某(已判决)在赌场内赌得比较大,能吸引大量赌客,于是又邀请严某某加入。五人先后在**镇**村**村的村民家中,聚集当地村民,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赌博,并雇请专人抽水、放哨、接送赌客。每场参赌人员十余人至上百人不等,每场抽水三万余元。余某某负责安排人员、发放工资等场内事务,严某某、同案何某某在场上做庄、管理场上情况,曾某乙负责在赌场外围放哨,犯罪嫌疑人曾某甲负责联系场地,严某某占50%的股份,余某某、曾某乙、何某某、犯罪嫌疑人曾某甲共占50%的股份,具体由余某某分配,所抽水钱除去场地费、工资等开支,由五人按照各自股份分配。截至2018年9月份该赌场被查获,同案余某某、严某某分别获利4万元,犯罪嫌疑人曾某甲、曾某乙获利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舒某某十七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余某某、严某某、曾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曾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曾某甲有犯罪前科,应酌情增加。被告人曾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嫣然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参册、物证袋壹个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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