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19〕756号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王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3********,汉族,高中,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负责人,**镇**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贪污罪,经苍南县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因**镇**村土地被征用,县国土部门审核确认给予**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名额共计304个,其中有18人被社保部门退回。2013年1月,被告人曾某甲隐瞒**村补充申报18个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事实,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9个占为己有并私分给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亲戚朋友,后通过伪造身份证明申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2013年3月,县社保局将9人录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系统。2015年5月,县财政局为每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账户转入11808元,共计106272元。案发后已经撤销上述人员失地保险转入折算月数,并追回所领取的养老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被征地人员享受生活补助花名册、苍南县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核定表、报告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实施细则、 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蔡某某、曾某乙、温某某、黄某丁、屠某某、王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征用土地补偿工作,侵吞失地保险名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紫云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取保候审在家(1516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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