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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本县******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由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6日,吸毒人员曾某乙找被告人曾某甲求购200元冰毒,尔后,曾某甲在新化县**镇**路**店后贩卖了重约0.2克的冰毒给曾某乙,得毒赃200元。

2、2020年5月20日,吸毒人员邹某某找被告人曾某甲求购200元冰毒,尔后,曾某甲在新化县**镇街上**铝材对面电梯房附近贩卖了重约0.2克的冰毒给邹某某,得毒赃200元。

3、2020年5月20日,吸毒人员刘某某找被告人曾某甲求购200元冰毒,尔后,曾某甲在新化县洋溪镇新悦酒店地下停车场贩卖了重约0.2克的冰毒给刘某某,得毒赃200元。

4、2020年5月21日,吸毒人员曾某乙代邹某某找被告人曾某甲购买200元冰毒,尔后,曾某甲在新化县洋溪镇五中附近桥亭子的功德碑下贩卖了重0.21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给邹某某,得毒赃200元。尔后,曾某甲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曾某甲所骑的摩托车坐垫下搜出甲基苯丙胺疑似物2.05克。经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曾某乙等证言;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毒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东恩

检察官助理:谭婵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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