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8〕14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郁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郁南县**镇**号,住郁南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11日移送郁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3月8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已于2018年5月17日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5月11日重新受理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份期间,吸毒人员谢某某拨打13417977789号码向被告人曾某甲提出购买100元的毒品氯胺酮,曾某甲约其到住处郁南县**镇**路**号楼下交易。当谢某某到达后,曾某甲在住处楼上将一个装有1克毒品氯胺酮的利是封扔到楼下给谢某某,后又让其妻子邓某某(已判刑)下楼收取了谢某某购买毒品的毒资100元。

2015年4月1日凌晨,公安民警在郁南县**镇**路**号抓获了邓某某,并在曾某甲、邓某某居住的房屋二楼里缴获白色晶体、浅黄色晶体、白色粉末、浅黄色液体、透明液体等可疑毒品一批及酒精灯、玻璃滴管、玻璃量杯等工具一批。经鉴定,从二楼缴获的净重25.3克浅黄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22.7克白色晶体、净重5.9克白色粉末、净重135.6克浅黄色液体、净重122.1克浅黄色液体、净重13.9克浅黄色液体、净重476.4克透明液体、净重91.1克白色液体、净重252.6克浅黄色液体、净重91.2克浅黄色液体、净重370.4克透明液体均检出氯胺酮成份,净重0.4克棕色药丸克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曾某乙、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邓某某共同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继承

助理检察员:梁元金

2018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被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九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