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一检察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郴州市**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曾某甲在“**”APP二手货交易网站发布售卖摩托车的虚假信息。2020年8月4日,被害人曾某乙在网上看到该摩托车售卖信息后萌生购买念头,便通过微信与被告人曾某甲联系买车并预交订金50元。2020年8月31日,曾某乙向曾某甲转账1750元购买摩托车,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3日,曾某甲以换车零件、加收运费等理由要求曾某乙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0次,人民币7140元。2020年9月14日,曾某乙发现被骗后联系曾某甲要求退钱,曾某甲拒不退还并将曾某乙的联系方式删除。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曾某甲被桂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曾某甲将诈骗赃款共计8940元退还给被害人曾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曾某乙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闲鱼账号截图、收条、刑事和解书;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洪方
检察官助理:李佩霖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因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