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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路**号**室。2009年7月26日因诈骗而潜逃,于2019年2月16日在广西南宁市大学路被南宁警方抓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甲从2003年初开始至案发前以采购桉树苗、代销纤维板、做宝石等生意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曾某乙、许某某、庞某某(已死亡)的人民币共198.5万元;其中诈骗庞某某98.8万元、诈骗曾某乙83.3万元(附八张收条复印件)、诈骗许某某人民币16.4万元(附三张借条复印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的陈述;

5、现场勘查工作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桦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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