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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7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某甲是桂平市**中路**交易中心的老板,于2019年10月份左右,以可以向受害人曾某乙平价出售其掌握的桂平**有限公司开发的桂平市**休闲小镇**院**号楼**号商品房的名义,骗取了受害人曾某乙人民币5万元。2019年11月份左右,又以可以向曾某乙的哥哥曾某丙平价出售其掌握的**有限公司开发的桂平市**休闲小镇**院**号楼**号商品房名义,骗取了受害人曾某丙人民币10万元。事后,由于受害人曾某乙和曾某丙向被告人曾某甲索要订房手续,被告人曾某甲便于2019年12月份制作了两份虚假的商品房认购书及两张虚假收据,并盖上其到桂平市**馆斜对面的刻章店内私自刻制的“桂平市**有限公司”印章,一同交给受害者曾某乙。被告人曾某甲所骗所得的人民币15万元已经用于其他炒房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印章、认购书、票据、微信转账记录、收据、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黄某某、梁某某、李某某证言;被害人曾某乙和曾某丙的陈述,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有珍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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