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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曾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曾某甲伙同同案人卫某某、曾某乙、宋某某,涉案人员“小某某”、“阿某某”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市场通过猜油封圈中是否放有硬币的手法进行诈骗。被告人曾某乙负责望风。上述人员见被害人冯某某抱着小孩路过,拉扯怂恿其参与猜奖活动,同案人卫某某在拉扯中解下被害人冯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经鉴定重12.18克,价格4507元人民币)和挂坠(经鉴定重6.32克,价格2338元人民币)给被害人冯某某当赌资下注,被害人冯某某赌输后,“阿某某”拿着金项链和挂坠想逃走,“小某某”则阻扰被害人冯某某追赶,“阿某某”拿着金项链和挂坠趁机逃走了,后被告人曾某甲分得770元人民币。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曾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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