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98********,汉族,初中,铲车司机,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白渡镇**村**,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被害人丘某某通过朋友曾某乙介绍认识被告人曾某甲,后曾某甲虚构售卖摩托的事实,丘某某信以为真,于2019年11月2日在文福镇住家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曾某甲购买摩托,后曾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发货且拒绝还款。案发后,曾某甲已将赃款退回,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物证;4.证人证言;5.书证;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曾某甲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曾某甲已将赃款退回,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冬兰
检察官助理:徐果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47********。
2.案卷材料贰册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本案物证VIVO手机壹部,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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