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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等3人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0月29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0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曾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地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份,被告人曾某甲为非法获利,在涉案人“明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一皇冠网足球赌博账号vv105,提供给同案人曾某戊(已判决),曾某戊与同案人曾某己、曾某庚(均已判决)合伙设赌,在该赌博账号下设代理账号给同案人陈某丙、蔡某甲(均已判决)投注赌博,陈某丙在代理账号asdf76976开设会员账号asdf12133405给参赌人员陈某丁(已行政处罚)投注赌博。至2018年7月1日,陈某丁投注额人民币20多万元,赌赢人民币约200000元;蔡某甲利用代理账号Boy989989投注总金额人民币338022元,赌输人民币40678.7元。

2、2018年6月份,被告人曾某甲在涉案人“明某某”处获取一乾景赌博总代理账号xxx100,提供给同案人曾某戊,曾某戊与同案人曾某己、曾某庚合伙设赌。该赌博总代理账号下设代理账号给参赌人员蔡某乙、陈某戊、陈某己、陈某甲(均已行政处罚)、陈某丙等人赌博投注快彩。蔡某乙在代理账号SSSS0099投注“北京赛车”赌赢人民币240000元,已提取现金人民币50000元;陈某戊在代理账号CCC938投注“重庆时时彩”金额人民币123000元,赌赢人民币500元;陈某己丹在代理账号kkk617投注“北京赛车”赌输人民币2000元;陈某甲波在代理账号yyy000234投注“北京赛车”人民币2000元,赌输人民币2000元;陈某丙在代理账号投注“北京赛车”人民币40000元,赌赢人民币2000元。

3、2018年许,被告人曾某乙为非法获利,在涉案人“朱文强”(另案处理)处获取一金顺六合彩赌博网代理账号ok7789,提供给同案人曾某己(已判决)在网上设赌,曾某己在该代理账号下设三个会员账号给同案人蔡某甲、陈某辛(均已判决)网上投注赌博。陈某辛利用会员账号yy211、yy212收受参赌人员蔡某丙(已行政处罚)等人的六合彩投注,投注金额共人民币150000元,陈某辛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其中蔡某丙投注金额共人民币30000元。蔡某甲在会员账号kkk345投注六合彩人民币40000元,赌输人民币约20000元。

4、2018年6月份,被告人曾某乙、陈某甲与同案人曾某己、曾某戊、蔡某甲、董某某(已判决)合伙在澄海区广益街道龙田曾某己的工场收受参赌人员曾某辛(已判决)、陈某壬、李某丙(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的赌球投注,投注额人民币154915元。其中,至7月4日,曾某辛收受参赌人员曾某壬(已行政处罚)的投注金额人民币40450元,收受参赌人员曾某丙(已行政处罚)的投注金额人民币8465元,收受参赌人员姚某甲(已行政处罚)的投注金额人民币30200元,收受参赌人员曾某癸(已行政处罚)投注金额人民币30000元,共收受投注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06585元。曾某辛收受投注后转投给同案人曾某己等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700元。陈某壬收受参赌人员蔡潜龙的投注金额人民币5000元,收受参赌人员李某某的投注金额人民币1400元,陈某壬收受投注总金额人民币6400元,后转投给同案人曾某己等人。曾某己接受李应大赌球投注赌赢人民币8430元;林某某赌球投注人民币3万元,赌赢人民币1万元;张某某广赌球投注人民币3500元,赌赢人民币3500元。

5、2018年6月份,被告人曾某乙为非法获利,在 “朱文强”处获取一六合彩赌博会员账号,提供给同案人陈某辛赌博六合彩投注,陈某辛赌输约人民币4000元,曾某乙从中非法获利约600元。

被告人曾某乙、陈某甲、曾某甲分别于2019年6月28日、9月18日、9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

2公安机关所调取的涉赌网站、微信群聊天记录等材料;

3证人曾某乙、陈某壬、陈某戊、陈某己、陈某甲、陈某丁、蔡某乙、李某丙、张某某、林某某、蔡某丙、李某某、姚某乙、曾某壬、曾某贰、姚某甲、曾某癸、蔡某丙的证言;

4同案人曾某己、曾某戊、曾某庚、陈某丙、董某某、蔡某甲、曾某辛、陈某辛的供述;

5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陈某甲的供述;

6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乙、陈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益庆

2020年1月3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曾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被告人曾某乙、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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