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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乡**村**组**号,现住新化县**路**附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9年6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同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17日,被告人曾某甲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在冷水江市城区入户盗窃4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15462元,曾某甲分得赃款1380元。曾某甲在门外望风,吴某某入户实施盗窃。

1、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曾某甲伙同吴某某租乘曾某乙的红色越野车来到冷水江市布溪街道办事处一个十字路口,曾某甲和吴某某下车后来到**社区,曾某甲在楼下望风,吴某某到八楼姜某某家实施盗窃。吴某某用万能钥匙将门打开,在主卧室衣柜的抽屉里盗窃了现金3400元、金手镯1对、金戒指1只、和气生财香烟8包、手表1块、黑色风衣1件。经鉴定认定,金手镯1对价值8536元,和气生财香烟8包价值440元,盗窃价值合计12376元。回新化路上,吴某某分给曾某甲480元,给曾某乙租车费200元。

2、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曾某甲伙同吴某某租乘曾某乙的红色越野车来到冷水江市广播电视台附近,曾某甲和吴某某下车后寻找作案目标,然后来到冷水江市**家属楼**楼阳某某家,曾某甲在楼道望风,吴某某入户实施盗窃。这次吴某某未盗得财物,回新化的路上吴某某给了曾某甲和曾某乙各200元钱。

3、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曾某甲伙同吴某某租乘曾某乙的红色越野车来到冷水江市步溪街道办事处一个十字路口,两人下车寻找作案目标,然后来到**社区**路**对面**楼曾某丙家,曾某甲在楼道望风,吴某某入户实施盗窃,盗得新版第五套人民币1套,共186元。回新化路上,吴某某给了曾某甲和曾某乙各200元。

4、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曾某甲伙同吴某某租乘曾某乙的红色越野车来到冷水江市人民医院附近,两人下车寻找作案目标,然后来到**社区**组**栋**单元**室曾某丁家,曾某甲在楼道望风,吴某某入户实施盗窃,并在主卧室衣柜内一件棉衣里盗得现金900元。随后两人来到2单元继续盗窃,曾某甲在楼道望风,吴某某进入501室段某某家,并在进门左手边的电烤桌上一个女士钱包内盗得现金2000元。此时,曾某甲见有人上楼,便打电话通知吴某某,吴某某立即逃离,段某某回到家门口碰到了吴某某并追赶,曾某甲见状,便跟着吴某某一起逃跑,在一个路口时两人跑散,曾某甲在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后门路口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吴某某逃跑到大马路上拦了一辆摩托车回到了新化。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某甲伙同吴某某入户盗窃4次,其中1次未盗得财物,盗得财物价值共计15462元,曾某甲分得1380元,已被其花销完毕。

被告人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其犯罪事实。2020年6月15日,曾某甲的妻子曾某己退赔给被害人潘某某666元,退赔给被害人曾某丙666元,退赔给被害人曾某丁666元家属替其退赔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视频侦查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曾某乙、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曾某戊、阳某某、曾某丙、李某某、段某某、潘某某、曾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甲及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7.提取笔录、光盘、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甲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曾某甲积极退赔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爱民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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