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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盗窃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曾某甲,女,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60********,汉族,小学肄业文化,住娄底市娄某某*******曾因盗窃行为,分别于2013年8月11日、2017年10月2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执行行政拘留五日,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30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盗窃,于2019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曾某甲伙同廖某某(另案处理)以捡废品为幌子在娄底五江碧桂园2期工地4号栋负一层仓库内盗窃了“三川牌”铜芯电缆线4卷,经价格认定,被盗窃的电缆线价值2440元。

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曾某甲再次进入五江碧桂园2期工地捡废品时被工地员工控制,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曾某甲抓获。

被告人曾某甲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取得了被害人对其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曾某乙、曾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6、视屏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2019年4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随案移送

3、随案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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