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71971********,土家族,小学文化,司机,住石门县三圣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1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7月31日、10月10日退回石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29日、1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5日、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上半年至2018年4月,被告人曾某甲经常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多次随意辱骂、恐吓他人,并强行占用集体所有堰塘,属于“村霸”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随意辱骂、恐吓他人
1.2016年大年初二晚5时许,**村举行“贺新春玩龙船”活动。曾某甲见“龙船”没有在他家中玩,认为没有给面子。于是便召集兄长曾某丙等人在**村**组公路上拦住“龙船”队,恐吓、辱骂龙船队的组织者赵某某等人,若不在他家玩就要将“龙船”烧掉、损毁。后在村干部的协商调解下,曾某甲才离开现场。
2.2016年下半年,**电站道路进行整修。曾某甲得知刘某某负责该工程建设后,以村里的建设没有使用他的挖机为由,找到时任村主任的曾某丁进行吵闹、辱骂,并使用曾某丁的电话对刘某某进行辱骂。事后,刘某某被迫退出了电站道路建设。
3.2016年12月,石门县**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了石门县**乡**村**湾道路硬化工程。曾某甲参与了该工程的路基整理。施工时,曾某甲多次在施工现场阻工要求施工方答应自己无理要求。工程结算时,因为账目问题曾某甲与施工现场负责的工作人员陈某某起争执并辱骂陈某某,致使陈某某被骂哭。
4.2017年9月一天,因**村村民尹某某进行脐橙基地建设,石门县农开办**扶贫办公室对该工程进行了扶植。曾某甲见此,便跑到**村扶贫办公室大吵大闹,并当着村干部的面对扶贫工作队长丁某某进行辱骂,指责丁某某办事不公。
5.2018年4月一天,曾某甲因治疗疾病所花的医疗费未能报销,便去到**村村部质问村支部书记封某某。曾某甲在封某某办公室不听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拍桌打椅并辱骂封某某,严重影响村委会办公。
二、任意占用集体财产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3月期间,曾某甲在明知**属于**村2、3组集体所有的情况下,未经过村委会及村民同意,擅自将堰塘用土填埋,供自己使用。严重影响0**村2、3组村民的生产、生活。2018年6月2日,水管站及乡政府工作人员要求曾某甲将堰塘恢复,但曾某甲并未恢复。
三、其他违法事件
1.2011年上半年一天上午,曾某甲开车经过被害人严某某的**大桥工程施工地。因施工地清障未放行,曾某甲便要强行冲关。严成见此对其实施了劝阻,曾某甲遂下车扇了严成两耳光便冲关离开。
2.2016年腊月二十九日,**村胡某某在自家院子前倒车时,与驾车经过他家屋前大公路的曾景发生口角,致使道路发生堵塞。被堵在后面的曾某己见道路一直不通,便打电话给曾某甲。曾某甲赶至现场,与胡某某两人发生争执。期间,两人均喊了多人前来帮忙“站场”,直到民警赶来现场两方人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某某、封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曾某乙、曾某丙、曾某戊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值班日记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无视社会管理秩序,多次随意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任意占用集体所有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刚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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