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6日12时左右,被告人曾某甲载曾某乙到**镇**行取钱,曾某乙从其**银行存折中取出现金3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曾某甲以其电动车要充电而其没钱为由向曾某乙索要钱财,否则不给曾某乙离开,曾某乙因年纪大行动不便,自认强拗不过被告人曾某甲,遂给其300元,被告人曾某甲得手后离开。同月14日下午、18日中午,被告人曾某甲两次均以同样手段在曾某乙从同个银行账户中取出钱后,强行向曾某乙索要200元现金。2018年12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曾某甲在**区**镇被公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3张100元面值人民币;
2书证:到案经过、曾某乙银行流水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邓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银行调取监控视频;
8鉴定意见:曾某甲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曾某甲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强行索取老年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运强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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