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筑检公诉刑诉〔2018〕15号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小名小*妹),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贵州省贵阳市,户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乡**村**组**号**号,捕前住址同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7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10月1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11月24日至2017年12月2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曾某甲与被害人吴某甲在本市花溪区久安乡吴山村四组家中发生争吵,随后二人从家中一路争吵至百米外曾某丙家门口。过程中,吴某甲对曾某甲实施殴打,后曾某甲持一把单刃尖刀刺伤被害人右腹部,后被害人倒地。之后曾某甲拨打久安乡派出所电话报警,并在家人协助下将吴某甲送往金阳**院救治,被害人吴某甲经送医后于同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甲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右上腹,造成大网膜破裂、十二指肠破裂、腹主动脉破裂并腹腔大量积血,最终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质尖刀一把;2、书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解记录、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丁、吴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物证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曾某甲手机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曾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永丽
2018年1月15日
附:
1、证人名单:曾某丙、曾某丁、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曾某戊、孙某某、吴某戊、曾某己、王某某。
2、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3、卷宗四册、光盘二十六张、散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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