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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71********,土家族,初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德江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德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甲因家中厕所无水冲洗,发现是其二哥曾某乙家修水管所致,便到曾某乙家院坝与曾某乙发生争吵。被告人曾某甲使用手中的扁担将曾某乙左手肘、右小腿打伤,曾某乙用木棒还击打在曾某甲的小腿上。曾某甲和曾某乙被张某某和曾某乙的孙子女拖开后,曾某甲又用石头砸向曾某乙,将曾某乙头部砸伤。张某某报案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将曾某甲带到派出所处理。经鉴定,曾某乙之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曾某甲与曾某乙通过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等文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住院病历、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和解协议书;2.证人曾某丙等六人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德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图片,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且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系孤独一人,与被害人系亲兄弟关系,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银

检察官助理:杨勇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8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3.附带民事诉讼人(被害人):曾某乙,联系电话18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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