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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水泥匠,住儋州市****村委会**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15时许,当天正值**镇传统的农历正月初七拜年日,儋州市**镇**村委会**村青年与**镇**村委会**村青年在**镇前进街因赌博等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双方多名青年持木棍、石头打架互殴。**村青年追打**村青年至**镇粮食小区曾某乙家门前路段处时,被追打的**村青年跑进曾某乙家躲藏,曾某乙的儿子曾某丙(另案处理)以及曾某丁闻讯从家里赶出来,在附近处拜年的**村青年郭某甲、郭某乙亦赶过来,双方青年在曾某乙家门前处互殴过程中,**村的青年持石头等物将郭某戊、曾某丁头部打伤倒地,郭某甲的右手、郭某乙的头部亦被对方打伤。见状,在场的曾某丙持一把菜刀冲上去将**村青年郭某丙的左手砍伤,被告人曾某甲亦上前持木棍殴打郭某丙,郭某丙奋力逃离现场,**村的青年欲追上去时被该村的老人劝阻。

经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郭某丙左手运动功能丧失累计占一手功能的68.9%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左手功能丧失分值为80分的损伤已达七级伤残。

2020年1月8日18时许,曾某甲在儋州市新州镇人民政府大院内被儋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民警传唤到案。

2020年1月19日,曾某甲的家属代表与郭某丙、郭某乙、郭某甲在儋州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郭某丙、郭某甲、郭某乙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9万元,郭某丙、郭某甲、郭某乙对曾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

2.证人郭某戊、曾某丁、谢某某的证言(附辨认笔录);

3.被害人郭某丙、郭某甲、郭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视频截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与其同伙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一处重伤二级、七级伤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若昆

书记员:王剑滔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2册、审查起诉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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