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12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甲与被害人曾某乙系亲戚关系。2019年3月28日11时左右,被告人曾某甲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住家门口与被害人曾某乙发生口角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曾某甲将被害人曾某乙摔倒在地上并强行按住,致被害人曾某乙的身体右侧碰撞水泥地面受伤,后双方被人劝开。被害人曾某乙于当天下午感到身体右侧肋骨部位疼痛不适到医院住院治疗。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甲与被害人曾某乙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曾某甲赔偿被害人曾某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500元,取得被害人曾某乙的谅解。
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曾某甲于2019年11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丙、曾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剑龙
2020年7月30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件:
1. 被告人曾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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