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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挪用公款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3********,汉族,小学文化,原湖北**盐化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地汉川市**乡**号,住云某某**镇**路**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0月12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云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回该案复杂,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曾某甲利用其湖北**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化)负责东北片区业务的职务便利,以东北片区业务单位需要碘盐、饲料添加剂为借口,让**盐化向东北区发货,曾某甲将碘盐、饲料添加剂另行售卖给他人,截留挪用货款826900元不退还。分述如下:

2018年3月9日,曾某甲将**盐化发往东北片区碘盐120吨卖给大连**盐化有限公司,截留货款62400元。

2018年3月,曾某甲将**盐化发往东北片区碘盐240吨卖给辽宁营口**盐化有限公司,截留货款13万。

2018年3月9日,曾某甲将**盐化发往东北片区碘盐60吨卖给黑龙江省巴彦县黄某某,截留货款34800元。

2018年3月9日,曾某甲将**盐化发往东北片区碘盐120吨卖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王某甲,截留货款66000元。

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曾某甲将**盐化往放东北片区碘盐卖给沈阳市**商贸有限公司,截留货款152920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曾某甲将**盐化往放东北片区饲料添加剂卖给辽宁省昌图县**饲料公司,截留货款135300元。

2018年3月31日,曾某甲将**盐化发往东北片区饲料添加剂卖给辽宁省辽阳市刘某某,截留货款28200元。

2018年3月至6月,曾某甲将**盐化发往东北片区碘盐卖给黑龙江省尚志市苑某某,截留货款67280元。

2018年2月,曾某甲将**盐化发往东北片区碘盐卖给武汉**物流有限公司的曾某乙,截留货款150000元。

2019年9月7日,曾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交报告、情况反映、情况说明、微信记录、原料盐到货统计表、对帐函、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发货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股票帐户查询、劳动合同书、营业执照、现金流水帐、帐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陈某甲、王某乙、徐某某、陈某乙、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826900元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克宏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云某某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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