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3012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李某某、冯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在曾某乙承租的佛山市南海区**镇**村一房间内,以“三公”大吃小形式赌博。21时许,被害人杨某甲、秦某某来到现场参与赌博。22时许,曾某甲发现杨某甲出千,遂抓住杨某甲并大喊“出千”。杨某甲与参赌人员争吵几句后冲进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曾某甲冲过去抢过菜刀架在杨某乙的脖子上并将杨某甲按在地上殴打,李某某、冯某某等人也围过来殴打杨某甲。曾某乙以输了约10000元为由,要求杨某甲、秦某某两人赔偿10000元,曾某甲威胁秦某某不赔钱就打死杨某甲。因杨某甲与秦某某二人身上无足够现金,秦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朋友张某某借钱,后张某某通过微信向秦某某转账5000元。秦某某收到5000元后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转账给曾某乙。曾某甲扣押了秦某某身份证,要求秦某某明日交付剩下的5000元赎回。后曾某乙等人将杨某甲和秦某某二人放走。2019年6月25日,民警在广东四会监狱门口抓获曾某甲。
经鉴定,杨某甲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顶部皮肤裂伤,未达轻微伤,钝性暴力作用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秦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胸部软组织损伤,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甲、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荆炼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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