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曾某甲,别名曾某乙,绰号无,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和补充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曾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电话或微信联系,接受彩民赖某甲、邱某某、曾某丙、曾某丁、潘某甲、曾某戊、曾某己、赖某乙、曾某庚、曾某辛、潘某乙、赖某丙、曾某壬、潘某丙等人的外围六合彩投注,然后将这些彩民的投注报给其上家,并从中牟利。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雨兰
2020年5月11日
附:侦查卷宗肆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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