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2月23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于2010年6月10减刑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曾某甲在新化县**镇**村**站附近肖某某家等地开设“三公”赌场五次,用三张扑克牌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场200元下注,上不封顶。曾某甲每逢赌局出现“闭事”(三张扑克牌相加是十的倍数)或者赢家赢得赌资较多时抽取100元“水钱”。安某某、曾某乙、刘某某、杨某某等人先后在赌场上参赌。2019年12月20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曾某甲共计抽取“水钱”人民币8400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曾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安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曾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东恩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其中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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