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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85********,汉族,初中,广东省连平县人,住连平县**镇**村**。2020年1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曾某甲在其位于连平县**镇**村**二楼提供场所及赌博工具给参赌人员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等20几人以“三公船”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取“水钱”,获利5000多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罚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

2.证人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曾某戊、曾某己等19人

证言;

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场所、赌博工具,从中抽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曾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曾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曾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期间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秀娟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2册及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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