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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_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镇**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2月27日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和2016年6月分别被四川省长宁县公安局和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甲在其舅舅(已过世)遗留的位于珙县**镇**村**组**号**楼**号住宅内,多次容留李某某、曾某乙、汪某某和邱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甲有检举他人贩卖毒品的立功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具有立功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舒 德

检察官助理 邱 燕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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