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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9********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紫金县**镇**村**号。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曾某甲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紫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曾某甲在紫金县**镇**村**号家中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现场检测报告书、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彭某某、曾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曾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爱红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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