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武某区,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武某区**乡**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11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甲在停靠于重庆市武某区二桥往白马镇方向200米处空坝的渝G*****车内,容留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曾某甲也一同吸食。

2019年5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曾某甲在重庆市武某区****农家乐临时住所内,容留曾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曾某甲一同吸食。

2019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甲在前述临时住所内,容留李某某、岳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曾某甲也参与吸食。

2019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甲在前述临时住所内,再次容留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曾某甲一同吸食。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曾某甲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12日被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尿液检测结果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乙、刘某某、李某某、岳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吸食毒品的劣迹,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曾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上官李刚

                              2020年11月18日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武某区看守所;

2.案卷2册,散页4页,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