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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547号

被告人曾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曾因吸食毒品,2014年9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10日;还因吸食毒品,2015年1月1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15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食毒品,2019年3月1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12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3月1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监视居住,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曾某甲在其位于娄底市城区的涟钢大市场内蓝猫幼儿园后一栋民房五楼出租房里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曾某乙、杨某甲、杨某乙吸食冰毒、麻古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2月3日下午,曾某乙和杨某乙封了400元压岁钱给被告人曾某甲的两个小孩,曾某甲用该款购买了一小包冰毒和一粒麻古,然后与曾某乙、杨某乙一起在其租房内共同予以吸食。

2.2019年2月10日中午,被告人曾某甲用400元钱现金购买了一小包冰毒、一粒麻古,再与曾某乙、杨某乙一起在其租房内共同予以吸食。

3.2019年3月10日晚上,杨某乙拿了400元现金给被告人曾某甲购买毒品,曾某甲收款后买回毒品,再与杨某乙一起在其租房内予以吸食。

2019年3月12日下午,杨某乙给了被告人曾某甲420元现金用于购买毒品,曾某甲收款后在娄底**公寓**房间内的“胖子”处购买了冰毒、麻古,再与曾某乙、杨某乙、杨某甲一起在其租房内共同予以吸食。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曾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对其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乙、杨某乙、杨某甲证言;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管理秩序,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赁的住房内吸食冰毒、麻古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正春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502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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